2006年6月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曾被机关开除公职 不得参加司法考试
田雨

  司法部2日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规定,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,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,报名无效。
  根据公告,同样的规定还适用于以下3种情形:“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”;“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”;“依照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(试行)》第18条规定,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,期限未满的;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”。
  公告同时明确,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,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。